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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点击数:931    更新时间:2021-03-19

为规范南京艺术学院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我校信息化战略规划,实现年度信息化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内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和审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助实施。

第二条 信息化立项审批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原因、需求、效益预测、投资成本估算、相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调查以及初步实施计划等内容。需求变更作为信息化立项管理的补充,纳入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程序。

第三条 项目立项申请是确定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每年下半年为下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集中申请时段,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接受申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建设要求,提出可行性报告、需求分析、建设方案、招标或委托开发申请(书面文件和电子版各一份),报信息化办公室。

第五条 需求分析报告完成后,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两部分:

(一)本单位内部日常的工作需求;

(二)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数据交换的工作需求。此项必须明确,若确实没有,要在需求分析报告中明确列出。

第六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出的需求报告进行项目论证,审议修改技术方案、决定是否立项、确定开发方式和大致预算,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招标办组织招标和商务谈判,最终确认项目开发单位。招标和商务谈判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组成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信息化办公室选派技术人员作为项目协调人,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的系统建设,负责项目协调、进度把握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信息化办公室及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系统测试小组,负责对系统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报告。

第十条 系统试运行一段时间后,由学校组织专家对系统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开发单位索取相关文档报信息化办公室和档案馆存档,包括:系统设计书、技术报告、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信息化软件,应及时将系统相关材料(系统设计书、使用手册等)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如有校外单位资助校内部门开发信息化软件,应及时将系统相关材料(系统设计书、测试报告、使用手册等)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自行、委托他人开发以及校外单位资助开发、不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的信息化软件,必须遵循学校颁布的数据标准,并要求开发方做好信息化软件与公共数据库系统的接口,确保校内系统的互通和数据的共享,并满足学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定或咨询信息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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