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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网络账户管理条例

来源:    点击数:1500    更新时间:2016-09-22

  为加强对我校网络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申请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适用于南京艺术学院全体师生,凡我校网络账户的使用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二、网络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账户的申请、使用、变更、撤销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罚则条例。


三、网络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满足使用互联网的前提下,实现网络账户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做到“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


四、教师账户,由人事处提供工号进行发放至各部门(单位)、二级学院办公室;学生账户,由二级学院按学号统一申报,经学生工 处、研究生处、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审核进行发放至二级学院办公室。


五、临时帐号(包括部门聘用人员账户、公务帐号、展演活动帐号、讲座和招生等帐号),应由各部门(单位)、二级学院填写申请表,提供使用人的具体证件、用途、期限,并由部门(单位)、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审核下发帐号和密码,使用人在期限内进行使用。


六、申请开设网络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提供相应证件,送至部门(单位)、二级学院分管网络领导处签字,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下发账户及密码。


七、原则上一人一户,已有账户的师生不得另开账户。


八、一般学生账户使用有效期,以学制年限为准,学生毕业将账户自动销户。如有休学、转学、交换生等特殊情况,将按照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批日期进行调整。


九、临时账户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原则上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如有第二年继续使用的账户,须提前上报账户使用申请表,经部门批准报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发放账户密码;过有效期的账户,登录自动失效。


十、申请变更帐号的,应撤销原帐号,按本条例开立新账户。


十一、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使用账户进行核查。


十二、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私开账户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要建立运行值班与账户安全防范制度,定期检查。


十四、账户使用人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它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害信息,如有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我校安全及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账户申请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十六、本条例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表:附表1:南京艺术学院网络账户使用申请表.doc

附表2: 南京艺术学院网络账户销户表.doc

附表3:南京艺术学院网络账户申请汇总统计表.doc


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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